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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署公告】105學年度第1學期有關學期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定義的注意事項
1. 查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 另查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略以:「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3. 請各校依據103年6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56464號函據以辦理。

4. 學生休退學需繳回的補助類別如下:免學費補助,桃園市免學費補助,實用技能班補助,建教合作班補助,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補助,原住民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5. 函文內容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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