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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91年7月9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發文字號:台(91)軍字第九一○九四四四四號

一、為建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以上簡稱本作業要點),爰依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十九歲(含)以上(兵役年 齡換算表如附件一),除已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徵。但年滿十九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當年六月即將畢業者,得免申辦。

三、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學校於每學期通知註冊入學之同時,另以書面通知(參照附件二)。 學生於註冊入學時,應檢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資料交由學校辦理緩徵申請。免役體位之學生,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免役體位證明書,於註冊入學時查驗後免辦緩徵。

四、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授權自行查核驗印者,為各公立大專院校及經評鑑辦理學生兵役業務績優之私立大專院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建議教育部統一發布授權自行查核驗印者,為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經評鑑辦理學生兵役業務績優之私立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核定授權之學校)。

五、核定授權之學校應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二份(格式如附件三),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授權自行查核驗印之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未經核定授權之學校),應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四份,兩份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學籍之驗印,另兩份送達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緩徵。前項報請審核學籍之驗印名冊兩份,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抽存一份,查核驗印後發還一份。

七、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不得緩徵情形者,應予
核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對不得緩徵者,於文內敘明學號、姓名、人數。

八、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如附件六),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暫緩徵集。

九、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附件五)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辦理緩徵。前項學生留級、復學、轉學或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辦理緩徵。

十、應受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 肆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前項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學校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十一、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 畢業。
(二) 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學校得免造送畢業離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格式如附件四),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十二、協調配合事項:

(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辦理離校手續時,須經學生兵役業務承辦人簽名或蓋章。
(二) 經核定授權之學校,無須將離校學生緩徵原因名冊函送教育部軍訓處,以求簡化。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到學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時,除應在原申請緩徵名冊備考欄內及徵兵處理名冊登記緩徵原因消滅年月日外,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並以副本函復學校。
(四) 各學校承辦學生緩徵業務人員,務須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以免觸犯刑章。
(五) 各學校對承辦此項申請緩徵業務人員,應力求人事安定。
(六)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年度舉辦學生兵役業務評鑑,獲績優學校,應由學校人事主管或單位主管簽報校長給予記功、嘉獎或酌發獎金,或專案報請上級機關敘獎,以資鼓勵。
(七) 每學年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派員抽查緩徵作業情形,以資改進作業。
(八) 為便利緩徵作業,本部印製「專科以上學校一覽表」發至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學校一覽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印製發至各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本部中部辦公室亦請比照辦理。
(九) 各級學校於每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應將承辦學生兵役業務人員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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