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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為利水痘群集事件監測, 貴校如發現有疑似水痘群聚事件,請即時通報轄區衛生局所調查與因應.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2年12月27日疾管疫字第1021203271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第四類傳染病「水痘」,自民國103年1月1日修正為「水痘併發症」,持續監測「水痘」於人口密集等機關發生之情形,將持續就水痘群聚事件監測。
三、 水痘群聚定義為「發生於船舶、航空器、幼托機構、學校、軍營、矯正機關等人口密集機構,個案出現急性發作之丘疹與水症狀,且有人、時、地關聯性,經判定為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 貴校如發現符合前開疑似水痘聚集事件時,立即通報所在地衛生局所,由當地衛生防疫人員進行疫情調查及防制工作。
四、 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2年12月27日疾管疫字第1021203271號函及系統通報方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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