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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新設合併後之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學校校長,分別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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