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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相關規章、教師聘約訂定程序及內容,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俾維護教師權益
一、 有關貴校教師聘約內容,應注意勿牴觸法律強制規定;其修訂程序,請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協商程序,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 請貴校依下列事項,重新檢視修訂教師聘約:
   (一)應約定事項:
   1、教師聘任期間(聘期起迄日,並應符合教師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2、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支給數額。
   3、教師之導師費、鐘點費、請假、進修、獎金等權利及相關規定。
   4、確實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
   5、其他依教師法規定之教師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二)不得約定事項:
   1、將招生人數列入教師考績,及作為續不續聘之標準。
   2、拒絕發給教師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文件。
   3、不發給教師每週超時教學節數之鐘點費。
   4、學校片面(未經協議)要求教師無條件同意扣減薪資。
   5、就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不足者,逕改聘為兼任或代課教師、予以解聘或扣薪。
   6、其他違法或顯失公平之條文。

三、 另依教師法第13條規定,教師除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予以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爰教師未有前開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情事,應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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