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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聘任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投保事宜
一、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20條規定,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學生發展願景及特色,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擔任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或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之教學。

二、 承上,同辦法第15條規定,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於單一學校(不包括分校)之每週教學節數,以不超過20節為原則(惟可多校共聘,其節數可依教支人員需求及評估其交通時間後排定);依第5條規定,各校聘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由於教支人員有其語言專業性質,應是語言別及教學性質配合學校之課程教學實施,由學校聘任之。

三、 依據勞動部勞保局107年4月23日保費團字第10713088261號函暨本署107年5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46184號函,略以: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期如為學期制,並依該學期排定課表到校授課,應屬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在職之部分工時人員,學校應於渠等聘期開始到職之日辦理勞健保加保,於聘任期滿離職之日辦理退保;又該等人員若非屬學期制受聘,亦非受雇主輪派到工,而為臨時性非定時到工之短期工作人員,則學校應於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適用於全體被保險人,尚不得因被保險人具有其他投保身分而有不同之申報方式。綜上,各校應為多校共聘之教支人員設定主聘學校協助聘任及辦理勞工保險,以維教學支援人員相關權益。

四、 本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所需費用,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學期中有更換人員之情形發生,得依各校實際授課人員名冊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勻支,另為避免影響教學現場開課期程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權益受損,請依上開規定為渠等人員辦理勞工保險。

五、 請貴校辦理本土語課程之承辦人員加入『高中等學校本土語文資訊區』Line(lineID:@053assrv),如有相關問題,得於前揭資訊區即時反映,俾利提供相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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