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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函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中家長代表與學者專家之選任」疑義案,如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4994號函辦理。

二、 有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組織中家長代表、學者專家之選任,是否可由學校具實力支配之成員擔任,例如家長代表同時兼具學校教師身分、學者專家亦為學校退休教師等疑義,說明如下:

(一)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鑑於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基於迴避、公正性及專業性等考量,具有校內人員身分者,應自行迴避,不宜擔任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家長與學者專家代表。

三、 檢附教育部函釋影本1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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