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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函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案件過程中,受調查之當事人得否錄音相關疑義」案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9日臺教學(五)字第1110014904號函辦理。
二、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1條第1項第5款,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三、 前揭規定係為維護保密原則,爰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而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雙方當事人間不必要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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