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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署接獲人民陳情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並轉請學校查處時,應積極辦理並啟動相關程序
一、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暨教育部111年4月13日臺教學(五)字第1110028685號函釋示事項辦理。

二、 前項函示說明如下:
   (一)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本準則)第33條第3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合先敘明。
   (二)針對本署接獲人民陳情案件,經完成審認且隱去足資辨識身分之相關資料,移請學校查明妥處時,學校是否應依本準則第13條,視同檢舉並依規定啟動調查程序等疑義:查本準則第13條第2項與第3項,係為利發現真象及維護被害人權益,明定任何人知悉校園霸凌事件,得向學校檢舉。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因具急迫性且須釐清事件始末,學校應視同檢舉開始處理程序。其中陳情而知悉者,係指學校因各方陳情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爰本署針對所屬學校有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之權責,其所函轉之陳情,學校自應依本準則第13條規定辦理。
   (三)針對學校於接獲本署業已審認需深入調查之人民陳情案件,學校得否依據本準則第17條,另予認定且逕不受理之疑義:查本準則立法意旨為,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而本署針對所屬學校有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之權責,爰函轉之疑似霸凌事件,已經過審認,陳情內容具體,學校應積極辦理,並啟動相關程序。
三、 檢附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1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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