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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權益須知

建教合作班學生權益須知

  1. 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建教生。
  2. 為保障技術生職場實習的技能學習權益、安全及福利,申請辦理建教合作之事業單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合格才准予辦理。
  3. 評估合格之事業單位公告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建教合作資訊網網站。
  4. 事業單位對建教生不得因性別而有歧視差別之待遇。
  5. 事業單位不得強制建教生擔任繁重及危險性或工作場所有影響健康之虞的工作。
  6. 建教生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事業單位不得強制其工作。
  7.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技術生,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也不得於例假日及午後8時至次日早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8. 事業單位若需實施超時訓練,必須徵得建教生及家長同意。
  9. 建教生二週訓練不得超過80小時。
  10. 建教生不得於午後10時至次日早晨6時之時間內實施訓練。
  11.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以不超過8小時,且不延長訓練時間為原則。
  12. 建教生繼續訓練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13. 建教生訓練期間,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14. 事業單位應依建教合作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5. 事業單位應以建教生為被保險人,並以事業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16. 事業單位延長訓練時間者,其延長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生活津貼之金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17. 學校必須協調事業單位與建教生簽定訓練契約,以保障建教生於職場實習期間之相關權益。
  18. 建教生在事業單位受訓期間,事業單位應依建教生訓練計畫,指派專人負責建教生之職業技能訓練及生活輔導。
  19.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各項費用及補償。
  20. 依據訓練契約,事業單位不得無故惡意將技術生退廠。
  21. 依據訓練契約及建教合作合約書內容,事業單位不得安排建教生從事與職場技能學習及技術生訓練計畫內容毫無相關之工作。
  22. 學校必須定期派員前往事業單位,提供建教生技能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必要協助。
  23. 建教生於事業單位實習訓練,得依規定採計學分。
  24. 學校必須在安排建教生進入事業單位之前,會同事業單位辦理基礎訓練(輪調式)或職前訓練(階梯式)。
  25. 基礎訓練時數亦可依規定採計學分。
  26. 輪調式建教合作建教生的輪調期間以1~3個月為原則,超過3個月者須提出申請,並經專案評估核准後始可實施。階梯式一、二年級在校讀書,三年級全年校外實習。
  27. 建教合作班一年級暫時不實施超過3個月之輪調。
  28. 建教生除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的義務外,並應依規定分擔比例按月繳納保險費。
  29. 事業單位應基於建教合作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勞工保險。
  30. 事業單位應提供建教生妥善之住宿及工作環境。
  31. 事業單位應按照訓練契約,發給建教生生活津貼。
  32. 事業單位應基於建教生訓練計畫內容,確實提供技能學習、訓練之工作崗位;工作崗位訓練不足於採計學分內涵時,事業單位應對建教生實施補充訓練。
  33. 事業單位應基於兩性平等原則及尊重基本人權,不得因性別、稟賦不同,而有差別或歧視待遇。
  34. 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建教生加班(延長訓練時間)。
  35. 學校必須派員前往事業單位,提供建教生技能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必要協助。
  36. 學校提供的建教班學生申訴專線 。
  37. 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
  38. 目前必須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一式四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學生、學校、合作機構分執,另份必須由合作機構函送勞政主管機關備案。
  39. 合作機構不得向建教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40. 合作機構辦理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41.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2. 建教合作機構必須免費提供學生住宿。
  43. 建教合作機構必須負擔建教生輪調往返交通費。
  44. 建教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期間,建教合作機構應該辦理勞工保險,在學期間辦理團體保險,並負擔保險費。
  45. 事業單位延長訓練時間者,其延長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生活津貼之金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46.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必須依照辦理的規範,安排建教生回到學校,接受學校教育。
  47. 勞動三法,主要是指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
  48. 勞工保險等於是由政府、雇主及投保勞工共同分攤意外風險,是一種社會互助機制。
  49. 勞工保險屬於社會保險性質,透過政府、雇主及勞工平時繳交一定比例的保費,一旦勞工遭遇死亡、殘障、生病、退休等事故時,就能領取保險給付。
  50. 勞工行政事務的基層單位是縣、市政府勞工局,在中央政府則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是全國最高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