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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

 

.車輛故障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

.危險物品車輛事故之緊急應變

.隧道內緊急應變

 


近年來機動車輛快速成長,以臺灣有限之土地與道路面積,實難以負荷日益龐大之交通需求,因而在都市地區及重要道路經常發生交通壅塞、交通秩序混亂之現象,而交通事故亦在所難免,希望透過有效的宣導計畫之規劃與推動,以及大家的共同參與,讓我們未來的交通環境「明天會更好」。

 

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宣導民眾交通法紀觀念,以建立良好交通文化與秩序,創造安全便利的交通環境,乃推廣「路權」觀念,期望用路人能彼此相互「尊重路權」,藉以導正用路人不當之行為舉止,構建現代化之交通文明社會。

 

路權是什麼呢? 所謂「路權」係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基本之「路權」觀念 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行人路權:加強取締行近人行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車輛違規行為,建立「行人優先通行」之基本路權觀念。

〈二〉汽車路權:加強取締行人違規穿越車道行為,宣導行人亦無侵犯汽車通行之權利。

〈三〉機車路權:加強取締機車違規行駛人行道,建立人車各行其道之路權觀念。

〈四〉停車路權:執行掃除路霸、取締並排停車等違規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五〉鐵路平交道路權:加強取締闖越平交道重大違規,並宣導火車行進就像砲彈一樣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鐵路平交道上,有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我們沒有向它挑戰的權利。

〈六〉高速公路行車路權:加強取締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未於規定車道行駛之違規等,以維護高速公路行車路權。

 

而為加強腳踏車法令宣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除利用參與警察廣播電台及臺北電台等節目加強宣導教育外,於執行河濱公園汽、機車違規駛入腳踏車專用道專案勤務時,配合發送腳踏車法令宣導面紙,另以電子看板(LED)、平面媒體及公益廣告版面播放「為維護腳踏車騎士朋友交通安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籲騎乘腳踏車勿闖紅燈、穿越快車道、行駛快車道或未靠右側路邊行駛」之標語,於近期張貼海報於各機關、學校、區公所及公園出入口等方式,提醒腳踏車騎士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


 

.車輛故障處理

1. 遇有車輛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啟亮方向燈,將車輛逐漸滑離車道停在路肩上,再啟亮危險警告燈,並在車輛後方5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

2.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應依規定啟亮危險警告燈及於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外,應即通知警方協助處理。

3. 待援期間,車上所有乘員都應下車至安全處所待援。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撥打0800-008-456免付費路況通報電話,向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

4. 待援期間,亦可向經過之巡邏警車或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請求救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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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之通報

在高速公路上若發生交通事故,可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使用行動電話撥0800-008-456向交控中心轉請公路警察隊前來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

1. 輕微交通事故:

(1) 肇因單純無人受傷或死亡, 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輪或車角,以噴漆、蠟筆或堅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並啟亮危險警告燈,於車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報告警察機關。

(2)若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2. 一般交通事故:

為處理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保留現場,立即

報警處理,在警方人員未到達現場前應先啟亮危

險警告燈,並在車輛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

故障標誌,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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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車輛事故之緊急應變

用路人若於高速公路上發現運送危險物品車輛(如油罐車)有洩漏或燃燒的狀況時,請儘速通報相關單位。

通報方式

1. 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撥0800-008-456向交控中心通報。

2.11 0119 通報地區警察局或消防隊。

3. 0800-000-123 通報警察廣播電台,該電台將會轉知相關單位。

通報內容

1.地點(國道路線、里程、方向)。

2.車型、車號及車輛所屬公司。

3.事故情形(翻覆、洩漏或燃燒)。

4. 儘可能通報危險物品標示牌上之危險物品名稱、聯合國物質編號、緊急聯絡電話。

 

用路人完成通報後,切勿停留現場觀看,若交通仍可通行,應儘速駛離現場,若交通已受阻,應遵從現場救災人員指揮疏散或改道行駛,以避免危及個人生命安全及妨礙救災作業。

 

 

 

 

運送危險物品車輛辨別方式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均噴繪有公司名稱及懸掛或黏貼有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後方亦黏貼有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危險物品標示牌上標明有危險物品名稱、聯合國物質編號及緊急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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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內緊急應變

隧道為一封閉性空間,一旦發生事故,極可能造成嚴重災害。故須特別重視行車安全及突發狀況的處理。

 

●緊急事件

隧道發生緊急事件,交控中心將會啟動應變計畫,用路人應依車道管制號誌、資訊可變標誌、隧道廣播之指示行駛。

 

●一般事故及車輛故障

1.儘量將車輛停於路邊每隔14 00公尺設置之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

2.顯示危險警告燈,並於後方100公尺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3.儘速利用路邊緊急電話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4.待援時,車內乘員須退至其他安全處所,以免二次事故。

 

 

 

 

 

2.一般隧道火災

(1). 車輛發生火災時應先將車輛靠邊停放,如情況許可,儘量使用自備滅火設備或隧道消防箱內設備滅火。

(2). 按消防箱上手動火警通報按鈕或利用最近的路邊緊急電話向交控中心通報。

(3).車內 人員全數下車儘速往逆行車方向撤離。

(4). 如交控中心透過廣播設備提供訊息時,請配合指示疏散。現場有警察或救援人員時,人員及車輛應遵從指揮撤離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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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

2. 強闖紅燈,害己害人

3. 行車不守號誌,受罰又傷荷包

4. 駕駛汽、機車,勿使用手持行動電話

5. 頭戴安全帽,平安沒煩惱

6. 汽機車轉彎時 ,請記得打方向燈,並減速慢行。

7. 行車至路口時,務必減速慢行,以策安全。

8. 請勿在雙黃線道路迴轉,以免發生危險。

9. 超速!將讓你與他人生命提早結束。

10. 你我守路權,交通好安全。

11. 各駛其道,暢行其道。

12. 車輛行經學校請禁聲、慢行。

13. 無照駕駛勿上路,安全第一有保障。

14. 車禍小擦撞擅離現場,吊照3個月。

15. 行車繫安全帶,一路平安有保障。

16. 飆車害己更害人。

17. 行經隧道內未依指示行車,違規行為得連續舉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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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交通部高速公路局